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私立雙福寶佛門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法定代理人 許麗琴
債 務 人 洪麗雲
債 務 人 洪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麗雲、洪國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54,8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洪麗雲、洪國銘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
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
2條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洪麗雲、
洪國銘、蔡章哲應負連帶給付之責,惟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
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書記載之契約委託人為債
務人洪麗雲、連帶保證人為債務人洪國銘,而債務人蔡章哲
並非本件契約之當事人。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提
出書狀表示債務人蔡章哲前曾至債權人機構表示會付清欠款
,故請求債務人蔡章哲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惟並未提
出任何債務人蔡章哲明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有法律規定
之釋明文件。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依債權人所提證據
,尚不足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蔡章哲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之事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蔡章哲負連帶給付之責,並非可
採,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