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9號
CYDV,110,重訴,69,2023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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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勝淵
簡錦銘
簡錦村


簡煜文
簡煜振
李得愷
簡昭雄
簡建民
簡茂宏
簡茂騰
簡茂榮
簡鵬瀚
簡義洋
簡證雄
簡朝明
黃仁宏
簡申燁即簡正輝

陸吳對
簡朝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黎澤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如附表「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分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
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第一審判決主文項次 主文內容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250元) 第二審 裁判費 備註 1 第一項 被告簡勝淵、簡錦銘簡錦村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B1部分面積139.7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勝淵、簡錦銘簡錦村 1,013,478元 (計算式:139.79×7,250=1,013,4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6,647元 2 第三項 被告簡煜文、簡煜振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U部分面積119.5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煜文、簡煜振 866,883元 (計算式:119.57×7,250=866,8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205元 3 第四項 被告李得愷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S部分面積115.4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李得愷 836,723元 (計算式:115.41×7,250=836,7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3,710元 4 第五項 被告簡昭雄簡建民簡茂宏、簡茂騰、簡茂榮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R部分面積182.40平方公尺、K部分面積80.2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昭雄簡建民簡茂宏、簡茂騰、簡茂榮 1,904,285元 【計算式:(182.40+80.26)×7,250=1,904,285】 29,863元 5 第六項 被告簡鵬瀚、簡義洋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Q部分面積285.9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鵬瀚、簡義洋 2,072,993元 (計算式:285.93×7,250=2,072,9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2,388元 6 第七項 被告簡證雄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P部分面積89.8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證雄 651,703元 (計算式:89.89×7,250=651,7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740元 7 第九項 被告簡朝明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L部分面積77.13平方公尺、M部分面積39.22平方公尺、N部分面積224.0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朝明 2,468,045元 【計算式:(77.13+39.22+224.07)×7,250=2,468,045】 38,179元 8 第十項 被告黃仁宏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H部分面積236.20平方公尺、I部分面積227.8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黃仁宏 3,364,435元 【計算式:(236.20+227.86)×7,250=3,364,435】 51,544元 9 第十一項 被告簡申燁即簡正輝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J部分面積180.8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申燁即簡正輝 1,311,090元 (計算式:180.84×7,250=1,311,090) 21,102元 10 第十二項 被告陸吳對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F部分面積145.08平方公尺、G部分面積133.1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陸吳對 2,017,458元 【計算式:(145.08+133.19)×7,250=2,017,4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1,497元 11 第十三項 被告簡朝琴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建物編號A部分面積165.40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113.97平方公尺、E部分面積160.4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簡朝琴 3,188,840元 【計算式:(165.40+113.97+160.47)×7,250=3,188,840】 48,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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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