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85號
CYDV,108,訴,785,20231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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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涂萬發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林樹枝(即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進雄(即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城(即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池(即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樹枝林進雄林金城林金池為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
二、被告林順金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09年7月15日死亡,法 定繼承人為林樹枝林進雄林金城林金池等4人,此有 被告林順金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等之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查詢被繼承人林順金迄今未有繼承人聲 明拋棄繼承,而林樹枝等4人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 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命林樹枝等4人承受被告林順金之 訴訟,續行訴訟程序(含送達民事判決等)。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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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