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陳采蓉
被 告 張祐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5號,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