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43號
CYDM,112,附民,34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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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馬瑞年
被 告 陳氏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35號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馬瑞年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35號被告陳氏柔被訴傷 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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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