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陳婕榛
被 告 賴咨妘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賴咨妘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然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並主 張其為求職而受騙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之刑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