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13號
CYDM,112,金訴,31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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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銘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銘進可預見將個人身分證件、金融帳 戶等資料提供予他人申設虛擬貨幣交易帳戶,可能因此幫助 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並用以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 致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在嘉義市○區○○○ 路000巷00號住處,將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 、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等資料,以通 訊軟體Line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上開詐騙集團 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則向○○○○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會員註冊 MaiCoin帳號(下稱本件MaiCoin帳號),以上開郵局帳戶作 為本件MaiCoin帳號綁定之帳戶。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完成M aiCoin帳號之註冊程序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月6日某時許, 先以傳送「永豐信貸」貸款簡訊予告訴人陳○○,復以通訊軟 體Line暱稱「許○○」加入告訴人好友,並以Line暱稱「在線 客服」向告訴人佯稱:貸款金額有通過,但因填錯帳號,資 金被凍結,需要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在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 薪荷門市」,各依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之條碼,繳費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該等繳費款項轉存至本件MaiCoin帳號購買 虛擬貨幣USDT付款之用,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本件MaiCoin 帳號之USDT提領至其他電子支付地址,致警方難以追查,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 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訴、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



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本件MaiCoin 帳號之會員開戶資料、儲值交易明細、○○○○科技有限公司11 2年6月27日○○○○法字第100000000號函附之會員註冊資料、 交易紀錄及提領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12 年3月27日嘉營字第1120000384號函暨附之交易明細等,為 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固供承有透過Line將身分證、健保卡及郵局帳戶帳 號等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惟堅詞否認有何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當初在Line家庭代 工群組看到有人在找員工,對方說要幫我辦勞健保,以及之 後要將薪水匯入帳戶,要我將身分證、健保卡、存摺拍照後 傳給他,他說因為要確認是否是我本人,叫我拍一張寫有日 期及僅限家庭代工紙張的照片給他,他也有傳要代工的物品 照片給我選,他說我拍照片給他2、3天後就會把代工物品寄 給我,但是都一直拖延,我就沒有再理會他了,對話紀錄我 沒有保存;至於申請MaiCoin帳號所使用之自拍照,的確是 我拿著紙張跟身分證拍的,但當時是寫僅限家庭代工,對方 沒有叫我寫「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照片上紙張中「僅 限MaiCoin註冊使用」及日期均不是我寫的,我懷疑遭偽造 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MaiCoin帳號為以被告名義申請,於註冊時有上傳被告 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正面之照片檔案,並以被告郵局帳戶 作為MaiCoin平台綁定帳戶,另上傳被告手持身分證正本及 寫有「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 2022/12/28」紙張之照片等節 ,有○○○○科技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法字第1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會員註冊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112年6月27日嘉營字第1120000384號函暨所附查詢12個月交 易明細在卷可查(見112年度偵字第7460號卷,下稱偵卷, 第14-15、17-18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二)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某時許,先以傳送「永豐信貸 」貸款簡訊予告訴人,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加入 告訴人好友,並以Line暱稱「在線客服」向告訴人佯稱:貸 款金額有通過,但因填錯帳號,資金被凍結,需要保證金云 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址設 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薪荷門市」,繳費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該等繳費款項轉存至本件MaiCoin帳號購買 虛擬貨幣USDT付款之用,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本件MaiCoin 帳號之USDT提領至其他電子支付地址之事實,亦據告訴人於 警詢時證述明確(見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270247613號卷,



下稱警卷,第3-5頁),並有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 客服通訊系統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本案MiaCoin帳號之儲值交易明細、○○○○科技 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法字第1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 易明細存卷可參(見警卷第9-20、33-35、39頁;偵卷第17、 19頁),足認詐欺集團成員係使用本案MaiCoin帳號作為詐騙 及洗錢之工具,順利詐騙告訴人匯入款項至本案MaiCoin帳 號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出至電子支付地址,隱匿詐欺所得 之去向而洗錢。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固坦承本件MaiCoin帳號註 冊時,所上傳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被告手持身分證正本 及寫有紙張之照片,確實為其或其請妹妹拍攝(見金訴卷 第45-46、125、131-132頁),然否認紙張上關於「僅限Mai Coin註冊使用 2022/12/28」為其所書寫,辯稱其所寫的是 「僅限家庭代工」:
 1.被告於檢察事務官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固均稱其係因求職而 於Line與對方聯繫,並因對方要求才提供所身分證、健保卡 、其手持身分證正本及寫有紙張之照片給對方,對話紀錄及 其所拍攝之照片均無留存(見偵卷第22頁背面;金訴卷第45 -46頁),然於準備程序時,表示願意提供其當時使用之OPP O行動電話供本院採證,並於庭後主動將行動電話送至本院 ,經本院將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送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請 該局協助是否能將行動電話內相關之Line聊天紀錄,及將該 行動電話自111年1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之所有紀錄擷取出 來,經該局嘗試多種還原方式,均無法還原Line聊天紀錄, 然將該行動電話自111年1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之所有紀錄 擷取並存於光碟內,此有該局112年9月15日嘉市警刑大科偵 字第1120008244號函及所附擷取報告、照片、光碟在卷可查 (見金訴卷第67-89頁、證件存置袋),是本院雖無從得知 被告當時與對方聯繫時之情形,然亦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事後 心虛或為滅證故刻意刪除相關紀錄,而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
 2.再者,本院檢視上開光碟,發現內有數張被告手持紙張及身 分證之照片,然因照片解析度均不高,且原圖甚小,如放大 影像會模糊,部分照片勉強可以辨識紙張內容為「僅限家庭 代工使用」,其後並有疑似日期之記載,其餘照片則看不出 紙張內所寫內容為何;其中檔案名稱為0000000000_embedde  d_922.jpg之照片(下稱922.jpg照片),該照片解析度不高



,且原圖甚小,無法看清被告所拿紙張寫的內容,然與「僅 限家庭代工使用」字型相似,其後並有寫日期,該照片與偵 卷第18頁中,以被告名義申請MaiCoin所上傳之照片進行畫 面比對,除了被告所持紙張內之字跡、內容、筆幅粗細均不 一致外,其餘部分(包含被告樣貌、光影、後方時鐘指針位 置、衣服皺摺等),幾乎一致,而922.jpg照片紙張內字跡 筆幅較偵卷第18頁照片上所拿紙張之字跡筆幅為粗,且顏色 為深,明顯為不同筆所書寫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並製有 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金訴卷第125-126頁),並有○○○○技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法字第100000000號函暨所附 會員註冊資料、照片比對資料附卷足參(見偵卷第18頁;金 訴卷第91-99頁),因922.jpg照片解析度不高,難以認定係 被告當時所拍攝之原始照片,然非不能排除為其傳送過程中 ,通訊軟體或行動電話依原照片複製之縮圖;而該照片經與 偵卷第18頁本件MaiCoin帳號註冊時所上傳之照片比對,除 紙張上之內容不同外,其餘部分幾乎相同,然922.jpg照片 上紙張之字跡與「僅限家庭代工使用」相似,故並不能排除 當時被告確實係於紙張上書寫「僅限家庭代工使用」及日期 後,持紙張及身分證自拍後將照片上傳給對方,然該照片遭 對方變造成被告手持內容為「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 2022/1 2/28」之紙張,據以申請本件MaiCoin帳號,是被告辯稱其 僅於紙張上書寫「僅限家庭代工使用」,並未書寫「僅限Ma iCoin註冊使用 2022/12/28」,並非無據,即不能憑此認定 被告知悉或預見詐欺集團成員將以其名義申請本件MaiCoin 帳號。
 4.被告於112年7月13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詢問筆錄中,固 於筆錄第2頁第6行至第16行記載「(問:〈提示○○○○科技有 限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照片中的人是不是你?)是。這是 我在Line求職時拍的照片」、「(問:你在Line求職的對話 紀錄有無留存?)沒有」、「(問:求職與MaiCoin註冊有 何關係?)這是我請我妹妹幫忙拍的,她有用她的手機拍, 也有用我的手機拍,我現在不記得這張照片是用誰的手機拍 的。身分證跟健保卡是我自己拍的,我就傳給Line求職的對 方,是Line求職對方叫我寫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還有日 期,我就把這些照片傳給Line求職的對方」等語(見偵卷第 22頁背面),似坦承係應對方要求,而書寫「僅限MaiCoin 註冊使用」之紙張並拍照;然經本院當庭勘驗此部分之錄影 情形,被告表示照片上紙張的字跡並非其所寫,其對於MaiC oin沒有印象,只記得有在紙條上寫日期,並表示偵卷第18 頁之照片可能係遭合成,並未陳述對方有叫其寫「僅限MaiC



oin註冊使用」之紙張,詳細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此有 本院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勘驗紀錄附卷可證(見金訴卷第12 7、137-147頁),顯見被告自始即表示偵卷第18頁照片中紙 張上的字跡並非其所寫,且未表示有遭指示於紙張上書寫「 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等字,是亦不能僅憑上開詢問筆錄 之記載,即認偵卷第18頁照片確係被告依指示於紙張上書寫 「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後拍照傳送給對方。(四)至於被告雖有將身分證、健保卡及郵局帳戶存摺拍照提供給 對方,遭詐欺集團用以申辦本案MaiCoin帳號,然被告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係因對方表示如果完成代工產品會匯 款,故其才提供郵局帳戶帳號,而其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 、密碼、身分證、健保卡均沒有交給他人(見偵卷第22-23 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對方說因為要幫我辦勞健保,要 我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則是作為薪水匯入使用,所以 要我拍攝分證、健保卡、存摺給他,且他說要確認是否是 我本人,所以叫我寫「僅限家庭代工使用」紙張並拍攝手持 紙張的照片傳給他,對方沒有要我寫「僅限MaiCoin註冊使 用」,如果叫我寫這句的話我就會發現有問題,因為我不知 道MaiCoin是甚麼,我是突然接到檢察署的通知才知道對方 有用我的名義註冊MaiCoin帳號,我並沒有同意對方用我的 身分證件及帳戶申請MaiCoin帳號,我提供身分證件、存摺 影本及自拍照片,也沒有想要幫助詐欺集團詐騙他人或隱匿 犯罪所得的洗錢意思,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帳戶提款卡都 在我這,我沒有提供給他人等語(見金訴卷第131-133頁) ,而吾人於日常生活中,常為確保當事人為本人,或申辦勞 保、健保等相關資料,要求當事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之情形 並非罕見,甚至目前金融活動盛行,以匯款至金融帳戶方式 支付薪資之方式已屬常態,則被告稱其因應徵家庭代工,對 方以要為其申辦勞健保及匯入薪資為由,要其拍攝並傳送身 分證、健保卡、郵局帳戶存摺照片之辯解,亦非悖於常情, 更不能僅因其所提供之上開照片資料遭詐欺集團用以申辦本 案MaiCoin帳號,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本案MaiCoin帳號詐騙 告訴人之客觀事實,即遽推論被告於提供上開照片時,主觀 上知悉或可預見對方將利用其所提供之照片遂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行,仍予以提供,而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故 意或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被告雖有將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帳戶存摺拍照後傳 給他人,然被告係為應徵家庭代工,遭對方詐騙才提供上開 照片;而其雖曾拍攝手持身分證及手寫紙張之照片並傳給對 方,然依其行動電話所取得之照片畫面,與卷內詐欺集團成



員申請本案MaiCoin帳號所上傳之照片中,除紙張所寫之內 容迥然不同外,其餘被告之樣貌、其身後時鐘之指針、衣服 皺摺、光線等,均幾無不同之處,即不能排除被告確實係為 應徵家庭代工才拍攝照片並上傳給對方,然照片遭合成修改 並據以申請MaiCoin帳號註冊之可能,故難認被告主觀上具 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是檢察官所舉之上揭證據 ,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與 犯行,則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 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一:
編號 繳費時間 繳費金額(新臺幣) 繳費條碼 1 112年1月6日 14時11分 1萬9975元 030106C9ZHV3Y901 2 112年1月6日 14時13分 1萬9975元 030106C9ZHV3YC01 3 112年1月6日 14時17分 1萬9975元 030106C9ZHV3YE01 4 112年1月6日 14時20分 1萬9975元 030106C9ZHV3YH01 5 112年1月6日 14時23分 7975元 030106C9ZHV3YI01 附表二: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對話:
編號 發話者 對話譯文 1 檢察事務官 (提示偵卷第18頁○○○○科技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法字第100000000號函所附會員註冊資料)這個是不是你 2 林銘進 這個是我 3 檢察事務官 這個是你嘛,對阿 4 林銘進 對 5 檢察事務官 所以就有申請阿 6 林銘進 可是,這是,那個時候求職的阿 7 檢察事務官 求職? 8 林銘進 對阿,Line求職的 9 檢察事務官 Line求職喔? 10 林銘進 喔 11 林銘進 所以我是那樣被 12 檢察事務官 對,來,這是喔我在Line求職的時候拍的照片, 13 檢察事務官 你那個Line求職的對話紀錄還有沒有留著 14 林銘進 嗯,沒有,已經很久了 15 檢察事務官 你在Line求職的對話紀錄有無留存? 16 檢察事務官 沒有,問喔,求職與喔MaiCoin註冊……註冊,有何關係?…他們說求職歸求職啦,啊 17 林銘進 嗯 18 檢察事務官 我來地檢署求職上班,地檢署也不會叫我拍一張這個東西啊 19 林銘進 啊我真的,我就真的沒有遇過 20 檢察事務官 哈? 21 林銘進 這個我就 22 檢察事務官 啊人家叫你怎麼做你就怎麼做喔 23 林銘進 可是我沒有把東西交出去啊,我不知道拍照也有辦法那個啊 24 檢察事務官 哈? 25 林銘進 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 26 檢察事務官 你有拍照嗎對不對?是誰幫你拍的? 27 林銘進 我,那時候我有請我妹幫我拍的…因為他一直說…ㄜ很暗 28 檢察事務官 嘿…你請你妹…我知道你有一個妹妹啦喔 29 林銘進 嘿 30 檢察事務官 我知道,我知道你家的狀況 31 檢察事務官 這個是你請你妹妹幫你拍的 32 林銘進 對呀! 33 檢察事務官 OK,然後拍完之後你妹妹,她用你的手機拍的嗎 34 林銘進 ㄟ…她那個時候有用她的手機幫我拍,然後傳給我 35 檢察事務官 傳給你,OK這是我請我妹妹幫我拍的,… 她用她的手機拍,再傳給我的 36 林銘進 我記得,我有請她幫我拍,但是,我也有用我的手機讓她,請她幫我拍 37 檢察事務官 所以 38 林銘進 可是我後來忘記是她用她的手機拍給我 39 檢察事務官 所以這張照片到底是用你的手機拍還是用她的手機拍你也不記得 40 林銘進 兩支都有拍 41 檢察事務官 都有喔 42 檢察事務官 也有用我的手機拍…我現在不記得是用誰的手機拍,好不管怎麼樣 43 林銘進 嗯 44 檢察事務官 你拿到了這張照片之後,這個分證跟健保卡是不是你自己拍的 45 林銘進 對啊對啊 46 檢察事務官分證跟健保卡是我自己拍照的,你傳給了誰,傳給了Line的那個對方是不是? 47 林銘進 對啊,就求職的啊 48 檢察事務官 我就傳給…Line求職的對方,赫,你會不會覺得奇怪,你求職找工作就找工作,那跟什麼註冊一個什麼東西有什麼關係啊 49 林銘進 註冊? 50 檢察事務官 對啊,你看你這邊有寫啊 51 林銘進 可是她沒有叫我註冊什麼啊 52 檢察事務官 對 53 檢察事務官 (提示偵卷第18頁○○○○科技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法字第100000000號函所附會員註冊資料)這張紙張是不是你自己寫的 54 林銘進 他 55 檢察事務官 他叫你寫的 56 林銘進 僅限 57 檢察事務官 你看你自己手拿著的這個東西,當然是你自己寫的,還是你妹,你叫你妹幫你寫的都有可能 58 林銘進 哈 59 檢察事務官 對不對?你就是拿著這一張嘛, 60 林銘進 哈 61 檢察事務官 還有分證照片自拍嘛 62 林銘進 哈 63 檢察事務官 對不對,這張是不是你自己寫的?是不是對方要你寫的 64 林銘進 這個不是我的字體啊 65 檢察事務官 不是,那是你妹的囉…還是你要把你妹再拖下水 66 林銘進 這…確實不是我的字啊 67 檢察事務官 對,啊問題就是你有拍啊,對不對 68 林銘進 對,我確實有拍 69 檢察事務官 你有拍這一張嘛,所以你應該要知道你拿什麼東西在拍啊,你不可能說我無緣無故拿一個不知道什麼…(拿起偵卷第18頁○○○○科技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法字第100000000號函所附會員註冊資料)喔我是大白癡,不可能這樣拍吧? 70 林銘進 可是,可是那個字體,不是我的字體啊…可能是我妹幫我寫,我請她幫我寫 71 檢察事務官 可能是,可能是你妹,你請妹妹幫妳寫的…的確你有寫這一段話嘛,你叫他寫這一段話,所以是你叫他寫的嘛,對不對 72 林銘進 因為她那個時候也說什麼好像字體不清啊 73 檢察事務官 所以,誰叫你寫這一段話的 74 林銘進 是Line的啊 75 檢察事務官 是Line對方叫你寫這一段話 76 林銘進 那我這樣有事嗎? 77 檢察事務官 逗點,是Line的對方叫我寫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的這段話 78 林銘進 老實說,有沒有那一段,我也不太記得,因為我記得有寫日期 79 檢察事務官 對啊,有寫日期啊 80 林銘進 嗯 81 檢察事務官 註冊使用MaiCoin,對,對不起,僅限註冊使用,嘿,註冊使用,還有日期嘛對不對。 82 林銘進 嗯 83 檢察事務官 你有記得寫日期嘛 84 林銘進 嘿,我有記得有寫日期 85 檢察事務官 然後,然後你就把這些照片傳給Line的,那個求職的對方了 86 林銘進 哈 87 檢察事務官 啊,好…好,畢竟,畢竟你是拿著這張紙,拍照,那你當初你的用意是要求職,那到底求職跟註冊MaiCoin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關係, 88 林銘進 這個我真的 89 檢察事務官 所以是對方要你寫的就對了 90 林銘進 我真的,我只記得有寫日期 91 檢察事務官 你只記得有寫日期 92 林銘進 註冊這個我就沒有印象了 93 檢察事務官 沒有印象了,可是不管是不是你妹寫的,反正對方要你寫的,對不對,要不然你寫得出來嗎?你就說,你自己也不知道MaiCoin是什麼東西啊, 94 林銘進 哈,我真的 95 檢察事務官 對啊 96 林銘進 Mai,Mai,我連那個英文字也不 97 檢察事務官 是不是對方要你寫的, 98 林銘進 MaiCoin我是真的沒有,沒有印象 99 檢察事務官 嗯,可是你就是拿著這張紙拍照 100 林銘進 啊,搞不好是合成上去的,我也不知道啊 101 檢察事務官 合成喔,啊你幹嘛拍這樣子 102 林銘進 那,我是說那一段MaiCoin搞不好是合成上去我也不知道 103 檢察事務官 可是你有寫日期啊 104 林銘進 我,我確實,我印象當中確實有寫日期啊 105 檢察事務官 我跟你講,你不是壞人喔 106 林銘進 哈 107 檢察事務官 你不是壞人喔,所以我希望你講實話 108 林銘進 哈…我就真的不知情 109 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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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