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82號
CYDM,112,訴,48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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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水道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黃春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水道黃○○好的配偶,黃○○好所 有之嘉義縣○○○○○○段000地號農地(以下均簡稱為759地號農 地)與告訴人陳金廷所有之同段758地號農地(以下均簡稱 為758地號農地)毗鄰,黃○○好以758地號農地地勢較高,每 因大雨驟降致雨水沿758地號農地周圍水泥擋土牆內排水 孔宣洩至759地號農地上,致759地號農地排水不良,種植之 農作物嚴重損害為由,於民國000年0月間,自任原告並以告 訴人為被告,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均簡稱為嘉義地院 )訴請排除侵害,嗣嘉義地院朴子簡易庭法官審理後,以10 5年度朴簡字第120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黃○○好不服提起上 訴,而由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審理中,被告於該案中擔任黃 ○○好之訴訟代理人兼追加原告,被告為求於該案中受有利之 認定,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5年10月27日,在位於 嘉義縣○○鄉○○村00○0號的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新港花生產銷 班」內,以前一日產銷班班長陳○科為其所開立內容為「日 期:105年10月26日,花生1440公斤=2400台斤,1斗=8斤,3 000斗×115=34500,因颱風影響產量過低,若無影響則去年 應可收成6000台斤左右」之證明文件【估價單,編號519735 】字體太醜為由,要求陳○科提供加蓋有新港花生產銷班橢 圓章之空白估價單回去重新謄抄,陳○科不疑有他,依被告 要求,在空白估價單【編號519736】1紙上捺印新港花生產 銷班橢圓章後,將前開估價單交付被告,被告即於不詳時間 、地點,未經陳○科之同意,在前開空白估價單【編號51973 6】上,虛偽填載「日期:105年6月20日,花生6000台斤,1 斤25元,6000×25=0000000元,無災害產量」等內容,表示



新港花生產銷班證明759地號農地於105年6月20日無災害發 生時農作物產量為6000台斤之用意之私文書,再將該【編號 519736】估價單作為證據資料,連同陳○科所開立之【編號5 19735】估價單及現場照片等其他資料於106年3月1日以民事 陳報狀送交嘉義地院,並由該案承審法官於106年5月17日, 在嘉義地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庭時,做為證據調查之一 部,足生損害於陳○科及新港花生產銷班就農作物產量證明 文書管理之正確性。惟前開證據資料並未成為該案承審法官 得有利於被告一方心證之證據,而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1號 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嗣告訴人發覺上開兩紙估價單 日期與單據編號不符(即編號在前者日期在後),訴請本署 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2年11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 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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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