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33號
CYDM,112,聲,933,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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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金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3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金平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金平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 號1、2備註欄所示,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均係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4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 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 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參酌限制加重原則與多數犯罪責 任遞減原則之法理,考量附表編號1、2所示踰越牆垣竊盜罪 之犯罪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附表編號



3、4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則與前述竊盜罪均相異 ,以及犯罪所得總和、犯罪損害程度。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 會之可能性等情狀,以及受刑人就本件聲請之意見,而為整 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 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 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踰越牆垣竊盜罪 踰越牆垣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12月6日 112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12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6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3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13號、第248號 同左 112年度簡上字第6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31日 同左 112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13號、第248號 同左 112年度簡上字第6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31日 同左 112年8月29日 備註 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13號、第2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1293、112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5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5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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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