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28號
CYDM,112,聲,928,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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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博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3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博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博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迄未對於本件聲請陳述任何意見乙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受刑人蔡博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5日晚上7時10分許 111年10月19日晚上8時許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4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6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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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