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2年度,447號
CYDM,112,朴簡,447,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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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5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勳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昱勳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8月中旬某日至11 2年10月2日為警查獲止,在其嘉義縣○○市○○里○○路00巷00號 住所,使用其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連線 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力」之人,取得 帳號:W619977、密碼:aa8888,再登入「冠天下AS8889」 賭博網站(網址:xg.as8999.com),使用上開帳號及密碼 ,擔任該網站代理商。後在位於嘉義市○○路000號的歌神KTV 店內,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透過前開網站賭博。該網站賭博 方式係以賭客在上開網站下注體育賽事,下注的比賽隊伍比 分獲勝,賭金為下注金額依當時網站開出的賠率,若賭客下 注的比賽沒有贏,則賭客應支付賭資。由陳昱勳與不詳賭客 對賭押注比賽輸贏結果,賭客如押中,由陳昱勳支付賭金, 賭客如未押中,則支付賭資,依輸贏結果,陳昱勳與不詳的 賭客在歌神KTV結帳賭金、賭資,當面現金收付,陳昱勳以 此方式經營賭博網站而供給賭博場所,並聚集不特定多數人 參與賭博以營利。嗣經警於112年10月2日上午7時許,持本 院搜索票至其住處內執行搜索,扣得上開行動電話1支(含S IM卡1張),而查悉上情。陳昱動因此獲利新臺幣8萬4,484 元。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昱勳於警詢中之自白、搜索票、搜索扣押 筆錄、簽賭網站截圖、扣案手機。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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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