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2年度,433號
CYDM,112,朴簡,43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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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3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守生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塑膠桶壹個及釣桿壹支與網子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守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如附 表所示行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守生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高峻翔指訴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土地租賃契 約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扣案物品 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照片與監視器錄影光碟可佐,足認被告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就如附表編號1至4犯罪事實均認被 告竊取「至少」土虱50尾以上,然因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確 切數量,依罪疑唯輕原則,本院從有利被告認定即均係竊取 土虱50尾,一併指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憑己力謀取所需,恣意行竊而未能尊重他人財 產權,欠缺守法意識,所為殊不可取,然慮及行竊手段尚屬 平和,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已賠償完畢,暨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 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本案各罪犯罪類 型及行為態樣與手段,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外部性界限



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 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頁)可憑,被告因思 慮未周致罹刑章,惟已達成和解且履行損害賠償完畢,信被 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扣案塑膠桶1個及釣桿1支與網子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於如附 表編號5所竊得土虱10尾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無庸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其餘竊得土虱部 分,因被告已等價達成調解且履行完畢,倘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鄭守生於民國000年0000日上午7時37分起至上午10時26分許止,在高國雄承租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魚塭(下稱本案魚塭)內竊取土虱50尾,得手後隨即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甲車)離去。 鄭守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鄭守生於000年0000日上午7時6分起至上午9時11分許止,在本案魚塭竊取土虱50尾,得手後駕駛甲車離去。 鄭守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鄭守生於000年0000日上午7時28分起至上午10時2分許止,在本案魚塭竊取土虱50尾,得手後駕駛甲車離去。 鄭守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鄭守生於000年0000日上午7時39分至上午9時57分許止,在本案魚塭竊取土虱50尾,得手後駕駛甲車離去。 鄭守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鄭守生於000年0000日上午9時30分起至上午9時40分許止,在本案魚塭竊取土虱10尾,得手後未及離去即遭查獲。 鄭守生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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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