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1386號
CYDM,112,嘉簡,1386,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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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焦坤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2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焦坤峯犯竊盜罪,參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3起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爰審酌:(1)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未曾因 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佐。(3)為圖己利,以徒手方式竊取被害人財 物之動機、手段;所竊取標的物之價值,被害人之損害。 (4)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 林永朋新臺幣(下同)12萬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 前述,渠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成立和解,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 刑2年。
(四)被告所竊得之物,其中9盆1株業發還告訴人保管,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22頁),且業已賠償告訴人12萬元 ,當認被告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 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971號
  被   告 焦坤峯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焦坤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騎車牌號碼000—6262號重型 機車,(一)於民國112年7月9日6時13分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前,徒手竊取林永朋所有之多肉盆栽數盆;(二)於1 12年7月10日6時1分許,在上址前,徒手竊取林永朋所有之 多肉盆栽數盆;(三)於112年7月22日6時10分許,在上址前 ,徒手竊取林永朋所有之多肉盆栽數盆,上開盆栽三次竊取 盆栽共計10盆1株。嗣經林永朋發現後,報警調閱監視器始 悉上情。
二、案經林永朋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焦坤峯於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告 訴人林永朋於警詢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照片25張及現場照片7張在卷可 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三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請審酌 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被告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2萬元 ,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請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檢察官 楊麒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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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