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2年度,996號
CYDM,112,嘉交簡,99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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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立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文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文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對交通用路人之危
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
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執意投機於
酒後駕駛車輛上路,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
生命、身體法益,忽視其可能造成之危險性,且被告酒後駕
駛汽車與他人陳泓叡騎乘機車發生擦撞,已生事故(被告之
行為致他人受傷部分,未具提出告訴);復測得被告吐氣中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被告行為實屬不該;惟念
及被告坦承犯行及前有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案件而經法院判
刑確定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佐,暨衡被告於警詢及書狀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警卷第1頁,本院卷第2
8頁)、以及被告於書狀所陳犯案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身
體狀況(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232號
  被   告 何文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文立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13時許起至14時許止,在嘉義 縣水上鄉民生社區工地內飲用啤酒,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逾每公升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 (20)日17時許,行經嘉義縣○○鄉○○村○○○○0號前時,不慎 與陳泓叡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 ,致陳泓叡(未據提出告訴)受有手部、下巴及膝蓋擦傷之傷 害,經警到場處理,並對何文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 同日17時2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3 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文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處理調查表、現場照片在 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檢察官 邱 朝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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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