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261號
CYDM,112,交易,261,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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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家祥於民國111年8月24日13時22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縣○○鄉○○路00 號前慢車道行駛停等後,欲往對向車道往左迴車行駛,本應 注意起駛前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須讓行進中之車輛 優先通行,且該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不得迴車,而依當時 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無缺陷、路線視距良好、 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 駛往左迴車。適左側告訴人林香蓮騎乘牌照號碼682-DUL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西安路快車道由東往西駛至,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擦傷等傷 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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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