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2年度,1號
NTDV,112,訴聲,1,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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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方連登
代 理 人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方連科

代 理 人 楊志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1年度原訴
更一字第1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12萬3,403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560、723、723-2 、197-1、285-3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前經相對人持本院10 7年度原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暨確定證明 書,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109年1月6 日以判決移轉為登記原因完成登記。惟原審判決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原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現 由本院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下稱本案)審理中,且經 聲請人提起反訴在案。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 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將本案訴訟繫屬事實為登記。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 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 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者,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 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經本院核閱本案卷宗資料後,認 其已為相當之釋明。再者,聲請人提起反訴,係依民法第76 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回復登記予聲 請人,其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所有權之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完足, 且兩造在本案中已對此陳述意見,是本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後,許可將本案訴訟繫屬事實為登記。
四、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因該 擔保之用途,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故 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衡量標的物受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



,致相對人難以處分利用該標的物所受損害額而定。再者,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 益不動產,惟仍會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交易該不動產之意願 ,致相對人不易處分該不動產,故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登 記所受損害,應係其因延後處分不動產以取得換價利益所受 利息損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9號、110年度台抗 字第1058號裁定意旨參照)。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此乃金錢 債權於遲延受償時,計算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標準,亦可據 為相對人因延後處分不動產,所致延後換取金錢時,計算損 失之利率標準。
五、本件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99萬2,900元(計算 式見附表二),是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499萬2,900元,屬於 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 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加計各審級之送達 、上訴及分案等期間,該案審理期限約4年6月。從而,相對 人因本案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致不易處分系爭不動產,進而 延後處分系爭不動產以換取金錢之損害額為112萬3,403元( 計算式:499萬2,900元×5%×4.5=112萬3,402.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以112萬3,403元為 適當。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一: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南投縣○○鄉○里○段00000地號 2分之1 南投縣○○鄉○里○段00000地號 2分之1 附表二:系爭不動產價值
560土地公告現值270元/平方公尺x1,670平方公尺=45萬0,900元。 723土地公告現值150元/平方公尺x12,723平方公尺=190萬8,450元。 723-2土地公告現值150元/平方公尺x127平方公尺=1萬9,050元。 197-1土地公告現值150元/平方公尺x7,759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2分之1=58萬1,925元。 285-3土地公告現值150元/平方公尺x27,101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2分之1=203萬2,575元。 45萬0,900元+190萬8,450元+1萬9,050元+58萬1,925元+203萬2,575元=499萬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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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