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50號
NTDV,112,訴,350,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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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國隆
林麗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林麗菁對被告林國隆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設定 登記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林麗菁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 告林國隆之債權人,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南投縣○○市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05、407、409地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 抵押債權)是否存在不明確,此足以影響原告就系爭不動產 拍賣及其受償之金額,且此種不安之狀態經由確認判決應得 以釐清,堪認原告之起訴具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同時代理被告二人是矛盾且不合理的事 情。
 ㈡原告為被告林國隆之債權人,原告之債權係受讓自訴外人中



成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成長四公司), 中華成長四公司與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成長三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1日合併,由中華成長三 公司概括承受中華成長四公司之權利義務,嗣中華成長三公 司更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㈢被告間於96年10月18日以附表一所示土地(即系爭不動產) 共同設定如附表二所示擔保200萬元之抵押權(即系爭抵押 權),惟被告未提出消費借用物交付及消費借貸合意的舉證 ,如被告林國隆因票款債務支付利息給被告林麗菁,這與消 費借貸無關,因本票為無因證券,被告聲稱有申報所得,但 所得申報也是被告片面單獨行為即可為之,都無從證明系爭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本案無提出撤銷之訴,不知被告 答辯撤銷權罹於時效依據何在。
 ㈣本件系爭抵押權債權不存在,原告自得本於民法第242條、第 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被告林國隆除去其妨害,塗銷系 爭抵押權。又原告不知被告間所成立擔保債權債務關係之性 質為何,若該債權性質及債權發生後有時效完成的可能性, 原告為保全權益,自得代位主張時效消滅等語。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林國隆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動產,於96年10月18日被告林麗菁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 額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林 麗菁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共同辯以:
 ㈠原告於97年間已強制執行過系爭不動產即本院97年度執謙字 第1297號,被告林麗菁也因此參與分配,故原告在97年間當 已知悉系爭抵押權之存在,依民法第245條規定,其撤銷權 消滅。
 ㈡被告林麗菁年收入穩定過200萬元,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係 被告林麗菁借錢給弟弟即被告林國隆,有簽發本票(下稱系 爭本票),其利息收入也在96年至106年間列入所得申報。 借款當時被告林國隆已信用破產,所有銀行都無法轉帳,因 母親說被告林國隆需要錢,所以被告林麗菁直接給現金。現 金有無提領資料已經不記得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國隆有借款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 償,經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不動產,因有抵 押權所擔保之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合計1,702萬4,665元, 而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僅為346萬1,300元,不足清償優先債



權及執行費用,故無拍賣實益,致原告未能獲償等情,有本 院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7月6日執行命令、本院太91執愛字 第7777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經濟部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9-47頁),並 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45號執行事件全卷 核閱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 ,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上開消極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並非僅適用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間之訴訟,即使兩造所 爭執者,為他人間法律關係之消極確認之訴,仍有該舉證責 任分配原則之適用,而應由被告就其主張該法律關係存在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是本件原告提起消極確認之訴,依舉證責 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人即被告負舉證之責 ,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 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苟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 人,不能舉證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受不利之認定 。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 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 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而一般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 僅關乎該抵押權之效力,且當事人為借款債務設定一般抵押 時,先為設定登記,再交付金錢之情形,所在多有,自不得 因已為設定登記,即反推已交付金錢或指已交付金錢為常態 事實,故抵押人主張借款債權未發生,而抵押權人予以否認 者,依首開說明,仍應由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 3年台上字第39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 ,即應由被告就該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被告固抗辯 被告林麗菁之6%利息收入在96年至106年列入所得申報繳稅 等語(本院卷第119頁),然據被告提出之聲明行使抵押權 參與分配狀所載(本院卷第121頁),被告林麗菁聲明以本 金200萬元之年息6%,期間自96年10月15日起至106年3月10 日止之利息,似以未收到被告林國隆支付之年息6%計算之利 息而主張參與分配,然此與被告抗辯有收取年息6%之利息, 並申報利息所得云云,並不相符,則被告林麗菁是否確有收 取利息,殊非無疑。準此,被告抗辯有收取系爭抵押債權之 利息並申報所得等語,尚不足作為被告間確有借貸關係之證 明。又被告固抗辯被告林麗菁曾2次聲明參與分配等語,然 被告間若無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仍設定系爭抵押權,則 其目的無非在避免債權人之追償,則拍賣抵押物時,抵押權



人自會聲明參與分配,故不能以被告林麗菁曾聲明參與分配 ,即認定被告間之系爭抵押債權存在,自不待言。 ㈣又被告抗辯被告林國隆曾簽發發票日為96年10月15日,票面 金額為200萬元、到期日為98年5月15日之系爭本票1紙予被 告林麗菁,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9頁)。 然簽發本票之原因甚多,或因借款,或因清償,或因其他法 律原因,不一而足,更何況系爭本票之到期日與系爭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6年10月15日不同(本 院卷第139頁),故尚難僅以被告林國隆有簽發系爭本票之 事實,即推認被告間就消費借貸已達意思表示合致。而200 萬之金額非低,被告卻無法提出有關系爭抵押債權之金流證 明,實難認其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
 ㈤綜上,依被告所提之證據,無法證明系爭抵押債權存在,則 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 而本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即失所附麗,縱 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 
 ㈥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 除去之,民法第242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原則, 系爭抵押權自不成立。從而,原告本於被告林國隆之債權人 地位,依民法第242條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 林麗菁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即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 存在,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林麗菁塗銷抵 押權登記,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一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 南投市 新草尾嶺段 405 林國隆 全部 2 南投縣 南投市 新草尾嶺段 407 林國隆 全部 3 南投縣 南投市 新草尾嶺段 409 林國隆 全部 附表二
系爭抵押權 權利總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南普資字第132590號 登記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麗菁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96年10月15日之金錢借貸 清償日期:126年10月15日 債務人:林國隆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林國隆 共同擔保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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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