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149號
NTDV,112,家補,149,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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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

法定代理人 賴錦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鄭淑珠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淑珠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
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
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淑珠之診斷證明書或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證明。
㈢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賴錦鏡應於監護宣告聲請狀「撰狀人」
欄、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欄蓋印。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淑珠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鄭淑珠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
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淑珠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淑珠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
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淑珠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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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