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軒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0頁),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