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附民字,112年度,14號
NTDM,112,埔簡附民,14,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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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賴筱倩

被 告 黃雨庭


上列被告黃雨庭(原名:黃曉芬)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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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