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字,112年度,153號
NTDM,112,埔簡,15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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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
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李政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佰零玖元之食物、價值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之不法利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之記載更正為「 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第2至3行「基於詐欺取財、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分 別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得利之犯 意」、第7行「感應加值」之記載更正為「感應消費」、第9 至10行「因而取得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其中附表一編號29 部分,經李政佑刷退)」之記載更正為「因而購得附表一編 號1至18、20至21、附表二編號1至2、4、6、8、10至12、14 、16、18至20、22至23、25至26、28、30至34所示之商品( 其中附表一編號19部分,復經李政佑刷退)」。 ㈡起訴書附表一、二分別更正為本院附表一、二。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政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含餘額456 元之悠遊信用卡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附 表一編號11部分)、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附表一 編號1至10、12至21部分)、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 收費設備得利罪(附表二部分)。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1至10、12至2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惟被告是不法取得虛擬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 財物,應認係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尚有未洽,然二者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且詐欺得利罪與詐 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相同,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此部分罪名



(見本院卷第31頁),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亦無實質上之妨 礙,故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起訴書就悠遊卡自動加值部分 ,誤載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得利罪,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 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罪 名(見本院卷第31-32頁),是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亦無實 質上之妨礙,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三、又被告利用告訴人辜靖芸所有之本案信用卡及附加之悠遊卡 自動加值功能,繼而用以扣抵消費,雖有數次行為,然被告 分別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以接續 犯論之。再被告係為達盜刷本案信用卡之目的,而侵占本案 信用卡,且於侵占後即使用該卡之信用卡功能及悠遊卡功能 多次消費,並於悠遊卡餘額很少時仍前往商店繼續消費,應 認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侵占遺失物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取 財罪及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之想像競合犯,而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侵占財物價值、盜刷悠遊卡所 得利益、盜刷信用卡所得財物和利益價值、本案信用卡已返 還告訴人(所附悠遊卡功能部分,已儲值之金額尚餘6元) 、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被告犯罪動機、手段、 素行,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從事服務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侵占本案信用卡(所附悠遊卡功能部分,原剩餘之金額 為456元;檢察官誤認餘額為377元,應予更正),以該卡所 附悠遊卡功能部分已儲值之金額,及利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 能,接續以悠遊卡感應方式盜刷,共獲得價值8,456元之不 法利益,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惟本案信用卡(所附悠 遊卡功能部分,已儲值之金額尚餘6元)已返還告訴人,是 除已返還之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外,被告此部分未經扣案或返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即價值 8,450元之不法利益,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以盜刷本案信用卡方式,詐得如附 表一編號11所示價值新臺幣(下同)609元之食物及附表一 編號1至10、12至18、20至21所示共計價值38,816元之不法 利益(附表一編號19部分,業經被告辦理退刷,堪認此部分 被告所得之不法利益已返還告訴人),均未扣案或返還告訴



人,是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信用卡購物明細(不含自動加值部分)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購得商品 1 111年6月28日7時51分許 680元 虛擬點數 2 111年6月28日8時許 680元 虛擬點數 3 111年6月28日8時1分許 680元 虛擬點數 4 111年6月28日8時15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5 111年6月28日8時34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6 111年6月28日9時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7 111年6月28日9時33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8 111年6月28日9時34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9 111年6月28日21時32分許 99元 虛擬點數 10 111年6月28日21時50分許 3,290元 虛擬點數 11 111年6月29日3時48分許 609元 食物 12 111年6月29日12時34分許 410元 虛擬點數 13 111年6月30日10時54分許 839元 虛擬點數 14 111年6月30日11時2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15 111年6月30日12時15分許 2,638元 虛擬點數 16 111年7月1日11時52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17 111年7月1日13時26分許 1,500元 虛擬點數 18 111年7月2日1時10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19 111年7月3日1時49分許 3,000元 (此部分經被告於同日2時12分許刷退) 虛擬點數 20 111年7月3日2時14分許 1,000元 虛擬點數 21 111年7月3日14時56分許 3,000元 虛擬點數
附表二:悠遊卡交易紀錄




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1年6月13日6時13分許 79元 食物 2 111年6月14日8時23分許 299元 食物 3 111年6月16日1時56分許 500元 自動加值 4 111年6月16日1時56分許 256元 食物 5 111年6月28日2時44分許 1,000元 自動加值 6 111年6月28日2時46分許 1,000元 虛擬點數 7 111年6月28日2時48分許 1,000元 自動加值 8 111年6月28日2時58分許 1,000元 虛擬點數 9 111年6月28日2時59分許 1,000元 自動加值 10 111年6月28日4時33分許 713元 食物 11 111年6月28日4時35分許 116元 食物 12 111年6月29日1時22分許 219元 食物 13 111年6月29日1時44分許 1,000元 自動加值 14 111年6月29日1時55分許 1,000元 虛擬點數 15 111年6月29日1時57分許 1,000元 自動加值 16 111年6月29日1時57分許 1,000元 虛擬點數 17 111年6月29日1時59分許 500元 自動加值 18 111年6月29日2時50分許 343元 食物 19 111年6月29日3時52分許 131元 食物 20 111年6月29日5時許 146元 食物 21 111年6月29日5時2分許 500元 自動加值 22 111年7月2日2時59分許 146元 食物 23 111年7月2日4時57分許 127元 食物 24 111年7月2日5時1分許 500元 自動加值 25 111年7月2日6時6分許 50元 食物 26 111年7月3日1時4分許 98元 食物 27 111年7月3日1時46分許 500元 自動加值 28 111年7月3日1時46分許 1,000元 虛擬點數 29 111年7月3日5時6分許 500元 自動加值 30 111年7月3日5時6分許 391元 食物 31 111年7月3日5時13分許 55元 食物 32 111年7月4日1時3分許 143元 食物 33 111年7月4日3時39分許 120元 食物 34 111年7月4日4時3分許 18元 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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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