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83號
原 告 張向筑
被 告 廖浚翊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6 日宣判,惟因原告是否已現實領回其受騙匯至被告申設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嗣經圈存管制之款項(新臺幣6萬0 ,665元),而損害已獲填補或回復,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