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東小字第1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張師誠
楊紋卉
被 告 袁品杰
如上當事人間112 年度東小字第184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張耕華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