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469號
TNEV,112,南簡補,469,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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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69號
原 告 許水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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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