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466號
TNEV,112,南簡補,466,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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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洪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林芳蓮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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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