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462號
TNEV,112,南簡補,462,202312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62號
原 告 侯政宏
被 告 謝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7,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10樓之12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 時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89,600元定之(調字卷第83 頁);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共78,000元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78,000元。經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567,600元(計算式:489,600元+78,000元=567,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