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原 告 陳冠齊
被 告 許名富即許煜堂
訴訟代理人 張孝華
吳善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提出富胖達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原告報酬之原告金融帳戶歷月收受匯款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