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送達代收人 陳力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仲
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23,610元(即上訴人主張變更後可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6,9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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