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637號
TNEV,112,南簡,163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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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文洲
被 告 周怡雲蜜蜂採花雞蛋糕甜花窗雞蛋糕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 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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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