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468號
TNEV,112,南簡,1468,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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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秀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愛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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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