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260號
TNEV,112,南簡,1260,202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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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葉楦

葉姿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郭秀美
訴訟代理人 詹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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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