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原 告 葉楦雯 葉姿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被 告 郭秀美 訴訟代理人 詹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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