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補字,112年度,3號
TNEV,112,南建簡補,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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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胡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棋三禾裝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2,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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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