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461號
TNEV,112,南小補,46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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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被告柯志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43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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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