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458號
TNEV,112,南小補,45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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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58號
原 告 高梓

訴訟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浩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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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