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426號
TNEV,112,南小補,426,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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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儀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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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