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2135號
TNEV,112,南小,213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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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1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 告 呂家銘即呂義芳(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1年9月26日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原告對 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於法自有不合,且此情形亦無法 補正,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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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