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787號
TNEV,112,南小,1787,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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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陳宥縢
被 告 謝寶雀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28元,及其中新臺幣17,414元自民國112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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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