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653號
TNEV,112,南小,1653,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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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施昶宇

被 告 羅介潁介潁企業社(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5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佳芮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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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