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640號
TNEV,112,南小,1640,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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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640號
原 告 彭一展

被 告 林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並自民國112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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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