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546號
TNEV,112,南小,1546,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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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546號
原 告 徐文明
被 告 趙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7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42,000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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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