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041號
TNEV,112,南小,1041,2023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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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君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珠鳳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
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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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