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 告 劉莉芩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高虹安(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晉彰
輔助參加人 新竹市○○區○○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 (校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區○○國民小學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原係被告幼托整合裁撤新竹市立托兒所凍結保育員職 缺改以約僱人員進用,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分配至○○市○○區 ○○國民小學(下稱○○國小)附設幼兒園任職,前經被告以11 1年12月29日府人任字第1110115617P號聘(解)僱通知書通 知續僱,僱用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並經 ○○國小與原告雙方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規定,簽訂「新竹市政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 。嗣被告以112年2月22日府人任字第11200346656號書函( 下稱112年2月22日函)通知原告聘僱期限至112年2月28日止 不續聘僱,請於112年2月28日前辦妥離職手續。原告對被告 112年2月22日函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書函及補償未 續聘致喪失聘僱期間之所得損失,經決定不受理後,原告猶 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㈠確認原告與新竹 市政府間約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8年4 月30日止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8年4 月30日止之薪資、保險、休假、退休金提撥。三、經查,本件原告係經○○國小依被告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 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辦理考核,並經○○國小以原告能力不足、 推託工作、未發揮團隊精神及與他人協調合作等由,整體評 價為D: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考核結果建議不續聘僱。 被告尊重○○國小對原告之評核結果,同意不予續僱,乃依契 約僱用至112年2月28日止,此有被告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 人力資源與年度計畫考核紀錄表及○○國小112年8月28日頂人 字第112000377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至194頁)。
本院認本件有由○○國小說明原告之評核結果或提供適切資料 ,以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