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564號
TPBA,112,訴,564,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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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孟聰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水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認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以民國11 1年8月19日信人關係字第1110002252號函(下稱111年8月19 日函)拒絕原告依雙方間之團體協約第47條約定組成勞資爭 議小組,其斷然實施組織改造,未先行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 組,協商如何維持勞方既定集體、個體勞資關係,片面決定 涉及會員重大勞動條件權益之「調動」相關事項,拒絕協商 修訂相關人事規章方式,間接造成支配介入原告工會內部組 織會務活動,均足以使原告會員產生,雇主得全權片面決定 調動重大勞動條件,甚至逼迫原告變更組織型態,原告毫無 置喙餘地,任憑雇主恣意決定等負面印象,大幅削弱會員對 原告之信心與參與工會活動意願,妨礙原告工會活動,乃於 111年10月20日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求㈠確認中 華電信111年8月19日函覆原告拒絕依團體協約法第47條約定 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 款及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㈡中華電 信應就組織調整、原告會員勞動條件、工作環境變動與原告 共同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協商之。經被告以112年3月10日 111年勞裁字第34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 原告之裁決申請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三、查中華電信係原裁決之相對人,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因認 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中華電信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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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