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1094號
TPBA,112,訴,1094,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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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鄭蔡招琴
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啓良 律師
被 告 新竹市稅務局
代 表 人 蘇蔚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潘芬芳
陳達志
輔助參加人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高虹安(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新竹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7
月7日112年訴字第1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爭訟概要
 ㈠原告所有○○市○○段499、647、677、679、680地號(重測前為 青草湖段1008、703-17、998-8、998-10、618-32地號)及4 99-1地號(分割自499地號)等6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國土保安用地, 系爭土地原為農牧、林業及交通用地,屬內政部民國79年6 月18日台內營字第794626號函同意開發「新竹華城開發計 畫」範圍內之土地,並經新竹市政府以83年6月15日府地用 字第26326號函核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屬開發計畫 之一部分,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保育使用之農 業用地有別,尚無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此 經財政部9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765270號函釋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98年12月16日農企字第0980167116號函釋在案 ,被告乃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系 爭土地併同原告其餘土地111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14, 827,468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系爭土地之111年度地 價稅部分,遞經復查申請,被告以112年2月18日新市稅法字 第1110022162號復查決定書仍予維持,提起訴願,亦經新竹 市政府以112年7月7日112年訴字第11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 駁回,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㈡嗣因被告依新竹市政府112年9月14日府地價字第1120139182 號公告,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19日新地價11200080 12字第號函,就系爭土地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綜合考量更 正公告地價,據以更正111年地價稅應納稅額為11,329,601 元,並於112年9月27日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8004 03510號函釋,函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更正欠稅金 額。  
三、經查有關地價稅之稅基量化核定,就規定地價之認定及作業 程序,實際上係由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之相 關規定作成,故本件地價稅事件,本院認有命新竹市政府輔 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 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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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