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62號
原 告 邱成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轉送
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第13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
應記載事項:
㈠補正被告代表人:葉貞伶(典獄長)。
㈡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申訴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