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411號
原 告 汪星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1月15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補正被告「交
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吳季娟(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