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403號
TPTA,112,交,2403,2023122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403號
原 告 玉泰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K2UA20177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表明原告代表人之
姓名及住居所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
(即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1頁


參考資料
玉泰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