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368號
TPTA,112,交,2368,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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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368號
原 告 侯仁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轉送撤銷訴訟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
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提起訴訟之人,稱為「原告」,應補正記載「原告」侯仁富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
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㈢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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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