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1299號
TPTA,112,交,1299,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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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2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襗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交字第1299號行政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
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上訴
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
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
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
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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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