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96號
原 告 劉偉香
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
被 告 陳英傑
吳芯嫺
訴訟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